《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读一、投资者保护成最大亮点,探索代表人诉讼制度
《证券法》制定和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改革创新的不断深入,原证券法的许多内容难以完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例如证券发行管制过多过严,发行方式单一,导致直接融资比重过低;证券范围过窄、市场层次单一;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对投资者保护不力,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监管执法手段不足等等。在这一背景下,本次证券法修订应运而生、水到渠成。
此次修订,有哪些重大改变?新华日报财经客户端专访江苏证监局着重解读新《证券法》的亮点。
“新《证券法》不仅新增了投资者保护专章,此外,信息披露规则完善、注册制以及加大违法成本等各项具体规定,都直接或间接涉及投资者保护。”江苏证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新华日报财经客户端,新《证券法》关于投资者保护方面主要有8个要点。
其一,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情况,充分揭示风险,同时,投资者也应当依法提供真实信息,一旦证券公司违反这一义务导致投资者损失,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二,区分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销售、提供与投资者状况匹配的证券、服务,如果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证券公司则负有相关举证义务,不得拒绝普通投资者提出的调解请求。
其三,建立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其四,完善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其五,建立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要求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其六,先行赔付制度入法,发行人如果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予以先行赔付。
其七,完善了派生诉讼制度,规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派生诉讼的,不受《公司法》有关连续180日以上持股1%以上的限制。
其八,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参加”的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解读二、信息披露核心地位凸显,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重大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间沟通的重要桥梁,也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尤其在新《证券法》全面实施注册制的形势下,专章规定信息披露相关内容,其核心地位不言而喻。
江苏证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新华日报财经客户端,新《证券法》中信息披露的地位更高、内容更多、要求更严、处罚更重,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披露要求更加细致严格,首次要求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除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性要求以外,新《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新增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此项便于理解成为法定义务”。江苏证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别是上市公司要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便于投资者阅读和理解。
同时,大股东权益变化披露频次及内容增多。新《证券法》新增5%以上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1%,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的规定,此项规定大幅提高了大股东权益变动的披露密度。且公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新增增持股份资金来源,以及有表决权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要关注自己的持股变化,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做好披露工作。
另外,董监高的保证范围拓宽。新《证券法》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的保证责任从真实、准确、完整,进一步扩大为保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两个层面,董监高无法保证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发表书面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而不予披露的,董监高可以申请直接披露。
信息披露新增数项规定,要求公平、谨慎、履诺
江苏证监局表示,此次修订中信息披露的规定增多,将为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工作。
其一,信息披露要求公平。新《证券法》首次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的基本原则,确保公平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了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其二,自愿披露要求谨慎,随意披露信息甚至是蹭热点的行为万万不可取。根据新《证券法》规定,自愿披露的信息必须是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而非所有信息都可以不加筛选地全部披露,自愿披露的信息不能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三,公开承诺要披露且不履行后果严重。公开承诺的披露与履行是江苏证监局近几年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也是本次新《证券法》修订新增的内容,新《证券法》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责任明显加重,“罚款+民刑责任”双拳出击
新《证券法》将罚款金额提高,根据其第197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最高可罚500万,责任人员最高可罚200万。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最高可罚1000万,责任人员最高可罚500万。相较原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最高罚款60万的规定,此次修订大幅提高罚款金额,将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起到一定震慑作用。
新《证券法》下多种责任叠加,根据规定,信息披露违法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可见,信息披露违法不但要承担严厉的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还会受到失信惩戒约束,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新《证券法》框架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读三、注册制时代,企业如何把握上市发展之路?
在新《证券法》中,注册制的全面推行格外引人关注。修订后的《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于证券发行注册制进行了比较系统完备的规定,发行监管机构不再对证券发行主体的优劣做实质判断,而是让发行人之间充分竞争,通过市场选择,形成优胜劣汰机制,让市场主体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人。
上交所科创板试点使得股票发行注册制的雏形基本显现。华泰证券作为综合竞争力位居国内证券业第一方阵的大型证券公司,其投行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不仅保荐了科创板第一股,也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对于注册制深有体会。
华泰联合证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日报财经客户端采访时表示,一方面,科创板让市场看到注册制对不同业态、不同阶段企业的包容性。在全面推进注册制的背景下,资本市场将更加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极大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另一方面,注册制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不进行审核,而是审核的内容、形式和理念都较核准制发生了实质变化。
“相较于核准制而言,注册制市场化程度更高,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定价能力,打破新股发行定价的限制,凸显市场化定价的博弈功能,打破‘新股不败’神话,让市场主体回归理性投资、价值投资。”
面对注册制时代的机遇和挑战,企业该如何应对?华泰证券为企业发展总结了五个要点。
第一,结合自身特点选择适当的融资方案。全面注册制背景下,审核节奏进一步加快,审核预期更为明确。同时新股发行定价机制的改变,新股破发的常态化,也会进一步打消企业盲目选择IPO的冲动。企业可以通过引入专业人才或者聘请券商的方式,结合自身发展需要,提前规划并选择更为合适、可行的融资方案。
第二,更加注重自身发展潜力。注册制时代,经营业绩将不再是能否上市的核心因素,投资者更关注未来发展空间、持续盈利能力。未来比上市更难的,是如何将股票以更好的价格卖出去。这不仅考验券商的定价承销能力,更考验企业的核心价值和内在禀赋。一个深耕用户、拥有核心技术、更高科技属性的企业,才是未来吸引券商、投资者的好企业。能否借助资本市场,进一步提升发展潜力,才是企业成功与否的标准。
第三,牢固树立规范意识。新《证券法》实施,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注册制到来,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不对企业盈利能力作出实质性判断。与之相对应的,就是丰富监管执法手段,加大违法违规成本,以此来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保驾护航。企业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牢固树立规范运作、守法经营的意识,实现长远发展。
第四,注重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注册制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信息披露既要“真实、准确、完整”,也要“充分、一致、可理解”;强调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地位,压实发行人的主体责任,投资者索赔的门槛也大大降低,未来因信息披露导致企业被索赔的现象恐将普遍存在。企业应注重相关人才的引进与培养,通过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帮助市场充分客观认识企业,进而给予企业合理估值。
第五,正确认识退市的意义。注册制下,退市可能成为一种中性的选择,是企业和资本市场双向选择的结果。企业需要考虑的,应是如何让市场给予自身一个合理的估值,如何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未来企业可能保持盈利,但因没有成长性,被投资者抛弃;也可能自身价值未得到体现、股价被严重低估,企业主动退市,以较低的价格实现私有化,待时机成熟谋求再次上市。
解读四、证券公司如何提升规范经营水平?
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参与者、服务者,证券公司在此次证券法修订中被多处涉及。新《证券法》不仅为证券领域的行政监管和司法裁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也对证券公司规范经营提出更高要求。
为应对新《证券法》的到来,以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建设规范化、市场化、科技化、国际化专业证券服务体系为目标的东吴证券,已经在多个业务条线做好准备。
“新《证券法》不仅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为证券市场的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也从多个角度强化了证券公司的责任。”东吴证券相关负责人告诉新华日报财经客户端。
其一,压实承销保荐“看门人”责任,对证券公司的核查把关义务提出更高要求。
新《证券法》完善了连带赔偿责任制度和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使得证券公司在保荐、承销业务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明显上升。在发生虚假陈述情形时,证券公司必须“自证清白”,如举证不足则认定存在过错,将承担连带责任。
新《证券法》赋予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人地位,给投资者提供了一条简便有效的维权途径,也使得证券公司面临越来越多的诉讼和更加专业的诉讼对手。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该条被业内称之为“中国式的集团诉讼”的规定对证券公司的服务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新《证券法》首次建立了先行赔付制度和强制调解制度。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以上规定不仅树立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在投资者维权和纠纷解决中的核心地位,也更加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其二,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对证券公司的适当性管理义务提出更高要求。
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证券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就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规定举证责任在证券公司,即明确证券公司过错推定责任。
随着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健全,证券公司的适当性义务也具备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等一整套法律依据,司法审查标准更加清晰细致。
其三,明确受托管理人诉讼主体资格,对证券公司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提出更高要求。
新《证券法》规定,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该项规定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地位,结合债券会议纪要的规定,将根本改变目前债券纠纷个别、分散管辖和审理的格局。此后的债券投资者维权诉讼主要通过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代表人起诉。
其四,大幅提升行政处罚力度,证券公司违法违规成本大幅增加。
本次修法,对证券公司涉及虚假陈述、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等各类违规经营、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都大幅提高了处罚力度,极大地提高了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成本。
东吴证券相关负责人强调,新《证券法》下,证券公司除了做好证券市场“看门人”,严格履行承销保荐义务、核查把关审慎尽职;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提供差别化服务、充分揭示风险;还应当做好履职尽责的证据保留工作,按照监管规则做好工作底稿,以书面、录音录像、电子证据等形式,留存适当性义务的履行证据;同时,为债券承销业务配备诉讼和破产领域的专业人才,保障债券违约后及时、妥善地进行诉讼、参与破产程序,履行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